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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源說石 Story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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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台X大學生事前訂桌事後毀約談起

從台X大學生事前訂桌事後毀約談起
甫近花蓮發生一件最熱門的新聞,那就是報載「台X大學攝影社至花蓮舉辦三天的迎新宿營,原向當地知名老店『轟X雞場』預訂中午三桌烤雞、魚合菜,業者準備好料理卻遲遲不見學生蹤影,急得打電話向學生確認,不料學生"爽桌"還態度輕浮說『你PO文啊,我們沒在怕』,餐廳老闆女兒氣到上網哭訴,經網路一片撻伐,該社老師帶同學生向店家道歉並賠償四一一0元,店家僅收取成本費用。」
  該則新聞報導,引起社會大眾的廣大迴響,社群、媒體對於台X生如此的行為,撻伐聲不斷,致損害校譽的壓力,最後竟仍得驚動到老師,親自帶同學生登門道歉,賠償了事,早日平息眾怒。
  本件若從法律人的觀點出發,應該會先探究台大生的行為,在法律上是否該負什麼樣的法律責任?
  或許,這群國內最高學府的大學生,對於訂桌並約定好價金的行為,未必瞭解,如此作為是否已成立訂桌的契約關係,倘若毀約,又將負起何法律責任吧?(存疑)。
  社會上,一般民眾或會以為「恐口無憑」,契約不是要訂書面嗎?若未簽書面,其契約不成立,既不成立,即使沒有前去履行契約,似無庸負起任何法律責任。
  事實上,法律的規定是這樣嗎?其實不然,殊不知民法的契約規定,除非有規定要式(即必須以書面、具體行為為之),否則,口頭協議,標的特定,契約即已成立,契約當事人即各負履行契約之責任,譬如本件訂桌,在雙方已特定標的及對價下,老闆應按時備桌以供學生屆時用餐,而學生亦應赴餐館受領食用,給付訂桌的金錢。
  本件台X學生的毀約行為,在法律上當應負民事的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,姑不論其備料費用成本是否四千餘元,基本上餐廳老闆所得賺取之利潤二、三千元,學生亦應支付。換言之,老闆依法是可以要求訂桌的學生支付7500元三桌之訂桌費用。
  因此,本件老闆菩薩心腸,最後只讓學生賠償4千餘元,可說是網開一面,訴諸網路,他們只是想討回一點公道,也不願佔學生便宜,可說是殷實的商人,值得嘉許。
  然而,本件的發生最讓我感慨的是,老闆女兒邱女所說:「不敢相信台X生的素質,竟然這樣」。她指出,為了讓客人用等待就可以吃到熱騰騰的烤雞,是烤魚、雞等料理在用餐前一小時先行處理,因該團是中午最後一桌人,賣不掉的菜也只能忍痛分送友人和銷毀。
  七千餘元,金額不大,但最引我注意的是這群國內的高材生在法治與品格教育,卻是如此缺乏與鬆散,難道求學如此之久,連區區的訂約後就不能違約的民事法律責任,竟然不知嗎?以為,反正我訂了,既沒有去吃,又何須付錢呢?倘若是如此認知,那我不得不說,我們國家自稱為「民主法治」的國家,是一種法治的失敗,豈能自我奢言,國人都能守法呢?
  以小知大,見微知著,上開事小,但隱藏國人的不懂法、不知守法之事大,教育部對於學生的法治教學,焉能置之不顧,實應召開會議,探討如何強化法治教育教學才是。
  此外,本件學生與邱女的用餐時間,談話交涉過程,更值一提,學生當時向一旁友人說「她竟然恐嚇我耶!」還說「現在打回來就是要盡一點責任,那算了,你PO文啊!我們沒在怕,看你能拿幾個讚!」
學生既已違約,竟視若無睹,一派輕鬆且語氣輕眺的回應邱女,好似我們不去吃,又不關我們的事,你的菜,我們沒吃可以賣別人啊!有什麼好緊張的。
  就這樣的對話,讓我想到,國內一流學府,對事的態度竟如此不負責,就人的應對,竟是這般的不尊重,知錯猶不改,還想看人家的笑話,其實就是以個人本位,私益為中心,反正我不吃,又有何不可以。
  看倌們,您相信現代教育改革竟教出如此品格,只會讀書,考試,不會做人的高材生,尤其是台X生,著實令人汗顏,您能不說著重德智體群,五育均衡的品格教育,是否失敗了呢?還是現代人本來就是以自我為中心呢?是天生的呢?
  教育部諸公,本件事小,卻徵顯了上開二大教育之不足,難道不應重新檢討,加強對未來主人翁之教育政策嗎?筆者誠摰的希望高層因本事件的啟示,容有改善,再改善,法治與品格教育的必要,提出好的政策,方得形塑出守法有道德的國民,才不枉我們自許為民主法治的國家。

 

新聞連結>>>訂餐放鳥!店家怒PO文 台大生嗆:沒在怕